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目前最重要的就是如何坚决贯彻这部新法。”环保部副部长潘岳表示,再好的法律,也只有通过严格的执行,才能发挥应有作用。他强调,要努力推动新法得到有效实施。
为确保新法的顺利实施,与《环境保护法》配套的四项实施细则近日公开征求意见,将于年内印发。环保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细则是符合实际、程序完备、便于操作的,将使《环境保护法》确立的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信息公开等规定更具操作性。在环保部日前召开的实施细则解读会上,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胡静表示,“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一系列条款的提出,加大了执法力度,让老虎长出了牙齿。”环保部环境监察局行政执法处罚处处长姬钢表示,实施细则是一套组合拳,将加大企业违法代价。
四配套文件各有侧重
环保部公开征求意见的《环境保护法》配套实施细则分别为:《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四个文件依据《环境保护法》、《行政强制法》的法律规定,并适当引入了《水污染防治法》等环保单项法的有关规定而制定,着重明确了有关规定的适用范围,系统规定了调查取证、审批、决定、执行、解除、两法衔接以及检查监督等执行程序,力求既保证行政执法的刚性,同时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其中,《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力求破解以往“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老大难问题。姬钢表示,该《办法》适用范围重点放在打击未批先建、久试不验、规避监管等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该办法分为总则、适用范围、实施程序、计罚方式、附则,共5章17条。为防止执法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等易导致执法腐败行为的发生,《办法》对实施程序、处罚期限、计罚方式等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细化了环保部门如何使用查封、扣押这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标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权,第六十八条对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行为设置了严格的问责条款。
“为解决一线环境执法人员不会用、不敢用的问题,制定一部贴近实际、程序完备、指引清晰的暂行办法显得十分迫切和重要。”环保部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在规范权力运行的同时,也能有效降低乱用、滥用查封、扣押措施带来的执法风险。《办法》主要规定了查封扣押的具体对象、适用条件、实施程序和相关名词解释。
此外,《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对调查取证、审批、决定、送达、实施、解除、后督察等程序进行了规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对信息公开主体和范围、公开方式、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强制公开、法律责任、奖励等做出了明确要求。
按日计罚高效执法
要彻底解决中国的环境污染问题,必须首先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强硬环保执法,真正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这已成为业内的共识,也日益成为政策转型的焦点。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这项全新的制度。为规范指导全国环保部门及执法人员开展按日连续处罚工作,贯彻新环保法的规定,需要制定全国统一的实施办法。《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应运而生。
据了解,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污染者最高罚款100万元。按照这样的规定,在环境执法中,不管是对多长时间的违法行为,在一定时期内都只能作一次处罚,而且罚款数额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额度。
按日计罚就是要从发现污染的那一天起,到污染终止的那一天,每一天都要罚款一定的数额,污染时日越长,罚款越重,罚无上限。可以期待,《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的出台将彻底改变现有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状。
与会专家表示,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不少有关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但环境质量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归根结底是执法能力出了问题。
针对新《环境保护法》的出台和实施,潘岳多次强调,最重要的是加强执法。他说,“我们将努力推动新法得到有效实施。这正是考验我们执行力的关键时刻。”
北京大学资源、能源与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汪劲表示,按日计罚是个很大的突破,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这将有利于对环境损害的遏制,也有利于让环保执法硬起来。
据了解,美国在企业违法排污时,每项违法行为罚金可达每天25万美元,同时没收企业因为违法所获得的经济收益,如果因为违法造成了环境损害,还会有民事诉讼和公益诉讼追究赔偿。
在我国,按日计罚这一举措在重庆已经先行先试,并取得了很大成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竺效告诉记者,重庆市2007年在全国率先实施了按日计罚、加倍处罚和处罚企业负责人等新措施。如果企业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罚款每天累计,上不封顶。重罚之下,重庆市企业违法排污行为主动改正率由此大幅提高。
此外,记者注意到,在实施细则中,针对部分企业存在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无论是《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还是《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都明确要采取法律规定的相应措施严格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