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器工业协会防爆电器分会 工作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电器工业协会防爆电器分会(以下简称本分会),是中国电器工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电协)的分支机构,英文名称为 The Explosion Proof Electric Apparatus Branch of the Electric Equipment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China ,英文缩写:EPEAB-CEEIA。 依据中电协章程及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本分会涉及矿用防爆电器(I类防爆电器)、厂用防爆电器(II类防爆电器、III防爆电器)等相关领域。 第三条 本分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本分会围绕创建世界一流电气行业组织的奋斗目标,秉承为政府服务、为行业服务、为会员企业服务的宗旨,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行业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助力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本分会秘书处设在辽宁省沈阳市,秘书处依托单位:沈阳电气传动研究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沈阳市于洪区巢湖街10号 办公电话:024-25839208。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本分会具有调查研究、提出建议、组织协调、行业自律、信息引导、咨询服务、 国际交流、教育培训等基本职能。 第六条 本分会按照中电协的授权和统一工作部署,结合本领域的具体情况开展工作: (一)向政府、中电协反映行业、会员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行业、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收集国内外本领域的基础资料和调研相关情况,向政府、中电协提出本领域发展等方面的建议,协助政府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和推动行业内相关方面的协调发展; (三)协助政府规范市场行为,打击行业内假冒伪劣,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开拓市场和建立公平、有序竞争的外部环境创造条件; (四)协助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起草、修订本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组织行业企业参与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并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五)指导企业起草企业产品标准及发布自我声明; (六)组织建立本行业技术和经济信息网络。开展对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的采集、分析和交流工作;根据主管部门授权,接受政府部门和有关部门委托,负责行业统计和行业信息发布,组织开展行业经济运行分析; (七)推动和督促会员提高产品质量,协助政府做好本行业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对企业的产品质量、标准化水平进行诊断、评估、咨询工作。组织本行业产品质量的分析和评价工作,收集和反馈本行业产品质量信息; (八)实施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行规行约,并监督执行; (九)开展技术咨询,组织技术交流,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十)推动本行业节能、环保技术和节能、环保产品的发展; (十一)组织交流企业改革、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经验,推进企业现代化管理。 (十二)开展本行业价格、税收、资金信贷等情况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制订和调整政策提供参考。收集、整理、分析产品的价格和税收信息; (十三)对行业职工队伍素质、劳动管理、分配制度等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组织开展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工作; (十四)与相关行业的组织建立联系并开展交流合作; (十五)参与国际交流活动与国外行业相关组织建立正常的联系和交流工作,为行业、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服务; (十六)积极推进行业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规范行业秩序; (十七)在中电协的领导下,组织行业企业参加境内外本行业产品和技术的全国性、国际性展览会; (十八)维护产业安全,受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的反垄断、反倾销工作; (十九)编辑行业情况介绍等资料,出版行业内部有关刊物。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分会受中电协委托,在本领域吸收新会员。 第八条 本分会所涉领域的制造企业、用户和有关的科研、设计、院校、工程成套等单位,履行相关入会审批程序后成为中电协会员,参加中电协及相关分支机构的活动。 第九条 申请入会单位需通过中电协会员系统办理相关入会手续,入会时间以审批通过之日算起。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中电协及本分会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质询、建议,并进行监督; (三)参与中电协及相关分会举办的各种活动,优先取得有关信息、资料,并优惠享有本分会组织的交流和转让的科技成果; (四)涉及本行业内部需要协调的问题以及涉及与其他行业和部门之间需要协调的重大问题,以至需要诉讼的重大问题,以至需要诉讼的问题,有权要求本分会予以协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电协章程及本分会工作条例和行规行约,执行中电协和本分会有关决议,维护中电协和本分会的信誉和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中电协和本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及时向本分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三)按中电协会费规定缴纳会费;新入会会员入会后的一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 (四)积极参加中电协和本分会组会织的行业经济运行分析工作,真实填写企业统计年报并按规定时间报至本分会; (五)接受本分会的评议或调解,积极协助分会对涉及本单位有关利益问题的协调; (六)维护中电协和本分会的团结、统一和工作上的协调,不组织、不参加有损于中电协和本分会权益的一切活动; (七)会员单位应加强行业自律,共同对违背法律法规、行规行约、扰乱市场秩序等不正当行为及其主体(包括非会员单位)进行坚决抵制。 (八) 会员单位需委派一名相关负责人代表本单位参加中电协及本分会活动,并指派一名联络员负责与本分会保持日常联系。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并交回会员证,由本分会报中电协备案。会员退会不退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中电协章程及本工作条例的行为,经本分会理事会研究,报中电协审批,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分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分会工作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分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收支报告; (四)制定行规行约; (五)审议终止事宜; (六)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分会会员大会须有参加本分会活动的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分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中电协及本分会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成员应有一定规模和实力,在行业中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遵守行规行约,热心行业工作,理事会成员数不超过参加本分会活动会员总数的1/3。 第十八条 本分会理事会每届任期 5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本届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电协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九条 本分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中电协及本分会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收支状况; (五)审定工作计划; (六)根据分会理事长提名,选举分会秘书长; (七)根据分会秘书长提名,聘任分会副秘书长;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 (九)审议会员的除名事宜; (十)决定秘书处机构的设置、撤销、合并;聘任上述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十一)执行中电协的规章制度,制定分会必要的其他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本分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成员应积极参加分会组织的相关活动和会议,凡2次缺席分会理事会议,其分会理事资格自动丧失。 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的负责人为理事长,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设理事长1名、常务副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正副理事长数量不超过本分会理事数量的1/3。 任职条件为: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热心行业工作,办事公正,具有本职务需要具备的业务素质和开拓进取精神;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负责人最高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理事长履行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分会理事会; (二)检查分会会员大会、分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分会秘书长人选,由分会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分会常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负责本分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秘书长履行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工作,主持分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参与组织召开分会会员大会、理事会; (三)提名分会副秘书长和秘书处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人选; (四)初审入会申请,报本分会审核;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五章 工作经费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收支纳入中电协统一管理,工作经费的使用接受中电协及本分会理事会监督,分会定期向分会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收支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所需工作经费主要来源由会费和经营服务性收入构成。 第三十条 本分会按照中电协的委托,根据会员系统指定,受托收取参加本分会活动的会员的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工作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一)本分会组织开展的行业活动; (二)出版内刊和编印资料等; (三)秘书处开展工作日常支出; (四)相关工作人员的薪酬; (五)其他正当支出。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严格执行中电协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分会换届或更换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之前必须接受中电协财务审计。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分立、合并、终止活动等事宜,由分会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报中电协审批或由中电协决定。 第三十五条 本分会终止应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分会工作条例的制定和修改,应于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中电协核准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条例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与中电协现行章程及相关规定不一致,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中电协现行章程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条例经 2024年10月16日换届大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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