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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新《安全生产法》的公开信
发布时间:2014-11-18

 

生命安全是不可逾越的红线

安全法律是必须坚守的底线

——关于贯彻实施新《安全生产法》的公开信

全国各企业负责同志: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部署,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治国理政的重大战略抉择,标志着法治中国建设步入新征程。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831日审议通过的新《安全生产法》,将于121日起施行。这是依法治国方略在安全生产领域的具体体现,必将全面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加快实施安全发展战略,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对这部法律重器,必须满怀敬畏之心,严肃认真遵守执行。

安全生产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无数事例表明,企业不消灭事故,事故终归要毁灭企业,而且企业负责人也会付出沉重代价。新《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要求企业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必须健全制度、落实责任、保障投入、严格管理、加强培训,推进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依法生产经营是企业安身立命之本,也是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生命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希望你们自觉遵法守规,履职尽责,注重预防,遏制事故,促使企业安全发展。

新《安全生产法》贯穿着“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崇高理念,这是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的必然要求。企业发展的潜力蕴含在员工之中。每个员工心中所想所盼,都是希望企业发展、家庭幸福,能“高高兴兴上班,平平安安回家”。作为企业负责人,必须把保护员工生命安全健康作为最高职责。因为它不仅关系着员工的生命安全,也连着众多家庭幸福,连着社会和谐安宁。要把员工当亲人、当成自己的兄弟姐妹,带着深厚感情关心他们的安全健康,不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不顾他们的生命去冒险,让安全第一的种子深深埋入企业和每位员工的心灵深处。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全民守法是法治中国的基础。每个企业、每个人都要树立法治信仰,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希望你们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抓住新《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的有利契机,共同努力推进依法治安,营造学法、知法、用法、守法的浓厚氛围,为建设法治中国、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应有的贡献。

感谢你们为安全生产事业付出的努力。祝愿所有企业安全发展,祝愿每位员工平安幸福!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41114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印发致全国企业负责人公开信的通知

 

安委办〔2014〕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局: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安法)将于2014121日起施行。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贯彻实施新安法,推进依法治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向全国企业负责人写了一封公开信——《生命安全是不可逾越的红线安全法律是必须坚守的底线》(附后),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立即将本通知转发到辖区内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并抄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请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将公开信印发到属地所有企业负责人(可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告公文栏目下载),并督促其遵法守规、履职尽责。要明确具体负责人,落实责任制,逐个企业落实,确保全覆盖、无遗漏。

二、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指导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多种多样的学习宣贯活动,把公开信内容传达、告知到每一位企业员工,教育引导广大职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全面增强法律意识。

三、各地区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省、市、县各级各类新闻媒体特别是广播、电视、报纸等,全面播放、刊登公开信内容,掀起学习宣贯新安法热潮,营造全民学法、知法、用法、守法的浓厚氛围。

四、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和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力亲为,狠抓落实,确保公开信印发到属地所有企业负责人。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并将各地区落实情况向全国予以通报。

五、各地区要把宣传落实公开信与正在开展的“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紧密结合起来,把公开信落实到每个企业负责人、宣传贯彻新安法工作作为打非治违专项督查和“四不两直”暗查暗访的重要内容。对工作不落实、宣贯不力的,及时通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认真做好本地区公开信印发和新安法宣贯情况的汇总和反馈工作,并于1215日前将落实情况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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